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

校纪委  2023-09-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细则、学校实施办法,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持续纠四风树新风,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及中央纪委、省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党员领导干部,系指学校科级以上干部和全体中共党员,其他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置婚丧喜庆事宜包括:党员领导干部操办的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关系的婚丧嫁娶、庆生祝寿、升职乔迁、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等事宜中要带头移风易俗,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参与非亲友婚丧喜庆事宜的宴请。

第四条 实行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提前10天向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报告,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领导干部和党员办理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签订廉政承诺。为直系亲属操办丧事礼仪的,本人应向所在基层党组织书面或口头形式报告。党员领导干部应在婚丧喜庆事宜办结后10日内,及时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嫁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河南中医药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3),向基层党组织报告实际办理情况。

(二)处级干部报告表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批后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报告情况将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科级干部报告表由在基层党组织审批备案。

(三)同一事件涉及同一家庭在校工作多人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进行报备,并备注其他人员的姓名、部门单位、职务信息及与本人关系等情况。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大操大办。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严禁使用高档烟酒。

(二)不准借机敛财。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四)不准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得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或引发媒体特别关注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提醒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此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和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 附属医院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河南中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和党员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的若干规定》(院纪字〔2014〕7号)即行废止。

附件:1.河南中医药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

2.河南中医药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嫁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

3.河南中医药大学党员领导干部办理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

中共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