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 报告备案规定

校纪委  2023-09-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三重一大”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各环节的监督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事项范围

按照上级纪委要求,结合《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河南中医药大学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的意见(暂行)》等文件要求,本规定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

(一)校本部

1.基本建设项目(200万元及以上)和重大变更(20万元及以上);

2.装修维修项目(50万元及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50万元及以上);

4.国有资产处置(50万元及以上);

5.科级及以上干部选拔、人事招聘、职称评审;

6.合作办学;

7.各类招生、奖学金评定;

8.校产租赁。

(二)直属附属医院

1.基本建设项目(500万元及以上)和重大变更(50万元及以上);

2.装修维修项目(100万元及以上);

3.政府采购项目(100万元及以上);

4.国有资产处置(100万元及以上);

5.科级及以上干部选拔、人事招聘、职称评审;

6.合作办医;

7.各类招生、奖学金评定。

二、责任部门

报告备案责任部门为“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按照以上范围,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事前报告、事后备案。

三、程序及内容

(一)集体研究决定。按照《河南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河南中医药大学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贯彻落实的意见(暂行)》等要求,“三重一大”事项要按照要求分别提交至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教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以及附属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执行议事决策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事前报告内容。经相关会议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后,在“三重一大”事项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告表》(附件1),向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进行事前报告。基本建设项目招标要在合同签订3日内填报《河南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信息报表》(附件2),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下,不能按要求提前报告的,要在事项实施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报,并书面说明原因。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1.集体决策情况。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医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及院部党政联席会、教代会、专家论证会等研究决策情况。

2.上级部门审批情况。

3.事项基本情况。包括事项名称、主要内容、预算资金及来源、招聘人员数量、实施时间及地点、具体实施方案、具体负责(承办)人等信息。

(三)事中报告内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周期在半年以上的,要每3个月书面报告一次工作开展情况。

(四)事后备案内容。“三重一大”事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实施部门单位要填写《河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备案书》(附件3),报告事项整体实施情况及结果,加盖公章,进行廉政承诺,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三重一大”事项实行一事一报告、一事一备案制度,不能迟报、漏报、瞒报。

四、报告备案事项的监督

(一)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制度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职,主动加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的监管、指导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有效防控廉政风险。

(二)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适时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再监督再检查工作,对制度执行不力、搞选择、做变通,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三)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只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程序性、公开性、公平性进行监督,不参与主责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责任追究

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备案工作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报告备案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风险防控措施的有效性负领导责任,并进行廉政承诺。对“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决策以及迟报、漏报、瞒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河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备案规定(试行)》(校党字〔2018〕36号)即行废止。

附件:1.河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事前报告表

2.河南中医药大学基本建设项目信息报表

3.河南中医药大学“三重一大”事项备案书

中共河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