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 ‖ 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专题 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2021-09-03

编者按:

去年以来,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联合“清风中原”推出8期“以案明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系列专题,以“案例+解读+释纪+警鉴+条文”的形式,以案释纪、以案析理,取得显著成效。当前,“四风”问题病根未除、土壤还在,需要我们保持马不离鞍、缰不松手的定力,以反复抓、抓反复的韧劲,持续释放改进作风不松劲、不停步、再出发的强烈信号和坚定决心。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特别是搞“包装式”落实、“一刀切式”落实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精准施治。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不良习气、不严不实的做法,必须全面检视、靶向纠治,坚决防止其滋长蔓延、成风成势。为深入贯彻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和十届省纪委六次全会工作安排,我们继续按照“一月一专题”的方式,分四期推出“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系列专题。

本期,我们特别聚焦“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

典型案例

1.新蔡县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县长张辉监管责任缺失问题。2017年以来,新

蔡具十地监管执法严重缺失,私搭乱建、农

村宅基地违法一度处于失控状态,被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列为例行督察地区,责令全面整改。新蔡县未认真总结汲取教训,继续以“PPP”模式非法征地,违法占用耕地

1.0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32.02亩。2018年9月,河南省政府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济南局联合对新蔡具进行约谈。时任新蔡具政府

党组成员、副县长张辉对此项工作监管不力,2018年12月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罗山县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河砂盗采失职失察问题。2020年8月开始,信阳某公司未经审批,在麻田河盗采河砂累计8192.42立方,评估价值为44.23万元,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县委常

委、统战部长叶德朝作为麻田河县级河长,杜勇作为分管水利的副县长,工作存在失职

失察。2020年9月,叶德朝受到党内警告处

分;杜勇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鹿邑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周杰履职不力的问题。鹿邑县发改委对2016、2017年度的千亿斤粮食项目工程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致使个别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段通过验收:对2017、2018年度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组织推动不力,工期严重滞后:未及时发现项目工程存在的质量隐患。周杰作为分管领导,对该项工作存在严重失职渎职。2021年5月,周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撤职处分,其他人员受到相应处理。

淅川县龙城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杨

文丽等人对辖区内违建失职失察问题。2021年3月,淅川县龙城街道上集社区顺达停车场租赁方时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对该停车场进行扩建。龙城街道、上集社区及淅川具城管局在发现该违建行为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致使改造完成。2021年6月,龙城街道分管城建城管工作的党工委副书记杨文丽受到政务警告处分,上集社区党支部书记张会理受到政务记过处分,淅川县城市管理局执法大队队长侯保建、公建中队队长李建涛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5.禹州市“强制大货车安装视频监控”乱作为问题。2020年8月以来,禹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片面理解执行上级政策精神,擅自改变大货车审验和发放《道路通行证》前置条件,强制加装4G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并且在群众多次反映后未进行研究和整改,引发舆情关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21年5月,禹州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王仁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白宗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解读

“肩扛千斤谓之责,背负万石谓之任。”纵观我们党波澜壮阔的百年征程和一脉相承的精神谱系,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知重负重、苦干实干,为党分忧、为党尽职始终是一代代共产党人的鲜明标识示。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弘扬党的这一光荣传

统和优良作风,强调党员干部要练就担当作为的硬脊梁、铁肩膀、真本事;要求党员干部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全省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担当作为的一系列重要论述精神,采取一系列有力举措,大力倡导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的新风正气,坚决纠治不担当、不作为等突出问题,有效凝凝聚起全省上下砥砺奋进的强大力量。

今年1-7月,全省共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1430起,查处总量和增量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各类问题首位。数据表明,当前仍有少数党员干部责任心缺失、政绩观错位、权力观扭曲,有的政治站位不高,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安排搞变通做选择打折扣,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有的敢干事的劲头不足,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视而不见、漠不关心,对职责范围内的矛盾问题怕担责任、担风险,“新官不理旧账”,明哲保身、得过且过,以守规矩之名行不担当之实;有的能干事的本领欠缺,对上级精神学习领会不深,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透,甘当“传声筒”,甚至好大喜功,拍脑袋盲目决策,热衷搞形象工程,想方设法粉饰政绩、掩盖问题;有的缺乏纪法和规矩意识乱干事,不见好处不办事、收了好处乱办事。这些行为,与党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驰,与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持续发力、坚决纠治。

以案释纪

主要问题类型

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集中整治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指出,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重点整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严重影响改革发展高质量的突出问题。包括:

1.不顾实际情况、不经科学论证,违反规定程序乱决策、乱拍板、乱作为。

2.不担当、不作为、不负责,回避问题和矛盾,上推下卸责任;慵懒怠政,消极应付,失察失职。

3.弄虚作假,编造假经验、假典型、假数据,瞒报、谎报情况,隐藏、遮掩问题。

量纪参考

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必须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践行正确政绩观,发扬钉钉子精神,力戒空谈,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做到守土尽责。各级领导干部要无私无畏,做到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险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于部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的处分,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廉洁纪律等。比如,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主要围绕“乱作为、假作为”问题,对盲目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进行了规定。还有一些条款既适用于“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同时也适用前两期《以案明纪》关注的问题,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综合考虑。

三、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乱作为、假作为”问题,要注意区分塑造良好形象与制造“形象工程”、追求真实政绩与制造“政绩工程”的关系。优美的形象犹如一张名片,能够提升城乡环境,吸引投资,产生良好的经济、社会、人文等效益。但是,“形象工程”往往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严重浪费资源,老百姓普遍不认可。“政绩”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为党和人民工作的实际成效,而搞“政绩工程”往往急功近利、贪图

虚名,为个人捞取政治资本。“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乱作为、假作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背后既有政绩观错位,往往还会有利益输送的问题,涉及违反廉洁纪律甚至违法犯罪。

清风警鉴

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等党内法规关于担当作为的要求凝练为纪律,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等不担当、不作为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作为问责情形。这些党内法规制度,既是标尺也是戒尺,为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划明了红线。近年来查处的相关典型案例也警示我们,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不仅是懒政怠政的突出表现,也是党和人民事业的大敌;不仅是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性问题。

踏平坎坷成大道,斗罢艰险再出发。

当前,全省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开展疫情防控和灾后恢复重建,在“双线作战”的关键时期,亟需广大党员干部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始终保持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更加自觉地担苦、担难、担重、担险,切实把使命放在心上、把责任扛在肩上。各级党组织要扛稳抓牢主体责任,切实把纠治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与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解决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结合起来,与“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推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责任层层落实,大力营造敢担当、善作为的良好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纠治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作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内容来抓,建立健全纠治“四风”监督检查和发现问题机制,聚焦重点领域,盯紧关键环节,扎实做好问题查处、典型引路、重点推动、专项治理等工作,始终保持对作风漂浮、慵懒怠政,当“圆滑官”“老好人”,在维护群众利益上消极懈怠、失职失责,推诿扯皮、办事拖沓,吃拿卡要、截留挪用等问题露头就打、反复敲打的高压态势,以严格监督执纪问责促担当作为。要积极探索“三不”一体推进纠治不担当不作为的有效途径、有效载体、具体办法,持续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不断推动担当作为蔚然成风。要坚持加强监督与正向激励相结合,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用好“四种形态”,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树立起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实干导向。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一条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违规的。

第九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

第一百一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慵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况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

......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凡因弄虚作假、隐瞒实情骗取荣誉、地位、奖励或其他利益的,凡因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都要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