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中医学院纪委文件
院纪字〔2014〕5 号
关于给予常永建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
常永建,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河南郑州人,大学文化程度,1987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原任河南中医学院后勤集团公司师生生活服务公司经理。
2013年11月18日,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常永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2013)开刑初字第543号]。在规定上诉期内,常永建未提出上诉。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2年,常永建在担任河南中医学院后勤集团公司师生生活服务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该公司王福成、刘斌,将该公司经管的河南中医学院新校区和老校区小灵通基站代管费30180元、新校区10号楼地下室房屋租赁费14600元共计44780元,私自截留、不入账,其中2600余元用于10号楼地下室房屋装修,其中42000元由该三人以发过节费的名义均分,全部用于三人日常消费。
常永建身为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经中共河南中医学院后勤集团公司总支动力市场部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总支批准,并报经学校纪委审查批准、学校党委同意,给予常永建开除党籍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4月23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校纪委申请复议。
中共河南中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4月23日